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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02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

                                           文号:财税[201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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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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