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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12〕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1-18
赣国税函〔2012〕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二)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后,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盖章受理。

三、专项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2.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3.《办法》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

(二) 企业应按资产损失类别将上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编排页码。

(三)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料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要求的,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盖章受理。对于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应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

(一)总机构在省外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在我省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至二级)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已受理盖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将本部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其分支机构上报的已申报受理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

对于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六、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对于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及时盖章受理。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

(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组织评估核查。对于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或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评估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上级国税机关可对下级国税机关已评估核查的资产损失进行抽查复审。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对已受理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层报至省局。省局、市局按照资产损失申报金额、类别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具体情况依次选定省、市级评估核查对象,分级进行评估。县级国税机关对省、市局选定评估对象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报告及《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上报省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损失申报受理及评估核查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9〕201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税部门反映。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5.《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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