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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财税〔201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
财税〔201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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