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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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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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公告如下: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