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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466
核心提示:大地税告〔201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2-20
大地税告〔20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0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精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在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一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现行使用的旧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同时停止使用;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等其他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4月30日。上述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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