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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 厦地税发〔2012〕14号
 
 
厦地税发〔201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0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基层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落实减免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按照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进行划型,可参照企业上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新户可暂按现有情况先认定划型,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再予以调整。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不予以减免。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并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申请表》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管理员核实纳税人情况,报主管机关(分局、所)审定后,按照认定标准可以划型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管理员通过税管员平台-户籍管理-企业相关认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对该户纳税人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
  (三)被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后,该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征管系统将自动减免其发票工本费为0。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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