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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函〔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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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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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5〕23号)予以废止。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5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国税发〔2011〕132号”文件附件1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