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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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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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
宁夏地方税务局 宁夏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范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 (二)合法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包括:(1)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详细填有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详细填写的,应附销售单位购销合同和填写的明细货物(或劳务、服务)清单。 (二)企业从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收取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第八条 非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九)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内部凭证扣除项目管理 (一)内部凭证扣除项目主要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项目,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的归集与分配等。 (二)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宣传有关。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企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对差旅费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协议、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税前扣除凭证的日常征管要求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印发10份 宁夏地方税务局 宁夏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范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 (二)合法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包括:(1)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详细填有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详细填写的,应附销售单位购销合同和填写的明细货物(或劳务、服务)清单。 (二)企业从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收取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第八条 非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九)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内部凭证扣除项目管理 (一)内部凭证扣除项目主要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项目,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的归集与分配等。 (二)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宣传有关。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企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对差旅费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协议、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税前扣除凭证的日常征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