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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清算及预征率调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12〕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2-15
鲁国税函〔201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增值税预征清算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两公司上报资料,2011年度增值税预征、补缴税款已清算完毕,中石化、中石油应按税款分配明细表(附后),及时申报缴纳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各市国税局应在2月纳税申报期做好税款征缴工作。

  根据两公司申请,经测算近年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成品油市场经营状况,省局研究决定,自2月份纳税申报期(1月税款所属期)起,将中石化、中石油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7%。两公司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和劳务税重点部门、重点行业(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15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税收增减变化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附件: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略)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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