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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征收管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477
核心提示: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1-09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税收规章、文件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扣除。

二、平度和莱西两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第三条规定的4-5%调整为5%,附件《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中的“五类区—莱西市、平度市—普通住房”对应的4-5%,同时调整为5%。

三、对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七条规定的开发企业,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税款。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报工作应由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实施。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受理、审核和提出处理结论,不得代为纳税人实施清算。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应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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