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386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下调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册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