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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4]1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3【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

                                        文号:财税[2004]1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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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3.2元。】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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