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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6]6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0-28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

                      文号:国税函发[1996]6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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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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