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2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
文号:国税函[2008]2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1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