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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7]4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29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文号:国税函[2007]4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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