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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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