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 文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7-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

                              
文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7-16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