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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5]11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3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文号:国税函[2005]11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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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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