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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5]9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
文号:国税函[2005]9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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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销售,双方以代销基价作为结算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乙方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这种行为是商品房销售而不是委托代销。因此,对甲方取得的收入应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代销基价实际结算的收入;对乙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实际销售价减除代销基价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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