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4]13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
文号:国税函[2004]13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