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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4]11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文号:国税函[2004]11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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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方式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004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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