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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4]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文号:财税[2004]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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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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