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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1]10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2/29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
文号:国税函[2001]10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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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法规,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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