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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20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
文号:国税发[20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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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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