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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0]9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0]9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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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法规,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法规,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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