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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0]6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
文号:国税函[2000]6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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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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