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1999]728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9/11/5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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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法规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此条款失效】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