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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9]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8/27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
文号:国税函[1999]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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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法规,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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