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9]4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7/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
文号:国税函[1999]4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7/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紧急请示》(京国税[199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