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8]4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8/1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
文号:国税函[1998]4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 (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