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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税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7]55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2011/9/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函[1997]55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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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失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56号)收悉。对你省鸡西矿务局销售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矿井有偿转让给鸡西市检察院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法规,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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