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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6]6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1/6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法
文号:国税函[1996]6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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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法规,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法规,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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