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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6]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3/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
文号:财税字[1996]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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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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