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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5]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7/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文号:财税字[1995]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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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副业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副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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