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5]47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5/1/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1995]47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5/1/1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第一条于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法规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