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1995]47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5/1/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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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第一条于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法规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