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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1987]2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12/2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
文号:财税[1987]2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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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将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三、手续费除发给代扣单位外,税务机关可以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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