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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1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文号:财税[201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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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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