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