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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317
核心提示: 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

                                   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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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政策解读(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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