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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9]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文号:财税[2009]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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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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