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文号:财税[200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