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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2]2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4-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

                                 文号:国税函[2002]2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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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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