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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文日期:200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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