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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3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有关
文号:国税函[2009]3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外交馆舍属于政府资产,外交人员服务局是代表政府对外交馆舍行使经营管理权,财政部曾以《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92)财外字第805号]明确规定,该局根据政府间协议出售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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