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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

文号:国税发[2000]188号                          发文日期: 2000-11-07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法规,“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规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法规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法规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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