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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

                         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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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拔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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