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