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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
                              文号:国税发[1994]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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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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