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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8]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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