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1-1-8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1-1-8
————————————————————————————————————————————————————————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